理论研究
基层刑事检察如何秉持客观公正立场
时间:2020-10-27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新《检察官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检察官履职立场作出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基层检察干警应主动将客观公正立场落实在每起刑事案件、每个办案环节,自觉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一、秉持客观公正的履职立场,必须及时转变司法观念。

首先,正确处理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囿于传统的司法观念,刑事检察工作中出现了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甚至为了形成对犯罪的打击合力,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要求检察官明确意识到自身既是犯罪的追诉者,确保有罪的人罚当其罪;也是无辜的保护者,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其次,正确处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在刑事案件中,据以审查判断的只能是证据材料构建出的法律事实,而非生活中的客观事实。如果以追诉为目的有选择地采信证据,就会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有较大出入。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要求检察官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材料,以工匠精神和求极致的态度提高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契合度。

最后,正确处理法律专业思维与朴素正义观的关系。案件办理的结果要接受群众的检验和监督。群众基于直观感受和朴素的正义观念作出的评价,与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意见有时会存在分歧,个别案件甚至会形成影响较大的负面社会舆论。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要求检察官保持定力敢于担当,坚持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不被社会舆论左右。同时,要积极回应群众呼声,以朴素正义观检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成败得失,确保依法作出的结论更加符合常识常理常情。

二、秉持客观公正的履职立场,必须切实提升司法能力。

首先,要努力增强证据审查能力。在捕诉一体化的背景下,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担负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和法律监督职能,在审查证据时必须培养结构化思维模式,对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有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据都要认真核实,还要注重排除非法证据,及时纠正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违法行为。

其次,要努力增强法律适用能力。法律的适用离不开对条文的理解。漠视物质条件的进步、社会意识的变革,按固有观念机械刻板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难以客观公正地办理案件。检察官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与时俱进地增强刑法理论素养,不断更新理念,切实提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水平。

最后,要努力增强案件决策能力。案件决策是客观公正立场的集中体现。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个别检察官为规避司法责任,在案件决策时背离客观公正立场。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能力不强,信心不足,不善决策、不敢决策。针对这一问题,除加强教育培训外,还应进一步优化案件质量考评标准,建立必要的容错机制。

三、秉持客观公正的履职立场,必须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实行检察听证制度,以阳光司法促进客观公正。以不违反保密规定为前提,在认罪认罚从宽、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不)批捕、(不)起诉等刑事检察环节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构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机关、律师、法学专家和社会代表参加的司法场域。在听证参加人的互动中检察官保持中立地位,能够更加客观公正高效地办理案件。

二是运用社会调查制度,以群众路线促进客观公正。刑事案件的审查本质上是一种思辨活动。针对无法量化的入罪条件或法定刑升格条件等开展社会调查,以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国民预测可能性为参考,可使案件处理结果更趋客观公正。

三是建立类案检索制度,以司法成例促进客观公正。通过查找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相似的生效判例作为参照,可在案件处理方面得到有益借鉴,约束检察官客观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律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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