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高薪又轻松?小心沦为犯罪分子工具人
时间:2023-07-26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高薪又轻松?

小心沦为犯罪分子工具人

作者:管晓昕 周思彤 林瑶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季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结识余某某,约定以300元/天的报酬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为他人转账,后季某某介绍高中毕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柴某某参与转账。王某、柴某某在明知需转移的财产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利用本人名下工商银行账户、邮储银行账户、农业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操作。经查明,被害人何某某、宗某某等人被诈骗分子以刷单、投资理财等为由诈骗,季某某、王某、柴某某利用本人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违法资金共计30.6万余元。期间虽约定日薪300元,但至案发季某某、王某、柴某某都未实际获利。


【审查与处理】


经审查,王某、柴某某系在校学生,家庭条件一般,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二人利用暑期寻找兼职以获取报酬。求职心切的王某在网络上结识了季某某,经季某某介绍,二人寻得一份工作,约定日薪三百,工作内容就是使用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虽然二人意识到帮助转移的资金可能系违法所得,但考虑到此份工作薪酬高、工作内容轻松,便奋不顾身的投入其中。


2022年9月15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3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鉴于王某、柴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在校生,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季某某、王某、柴某某在高额获利的诱惑下,明知需转账的钱款系违法所得,仍利用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手机进行转账操作,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从近年的办案情况来看,手机卡、银行卡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手段。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在利益诱惑面前,容易被犯罪分子蒙骗利用,进而沦为“两卡”(即电话卡、银行卡)犯罪“工具人”。例如,有的学生在寻找社会兼职、赚取零花钱的过程中,交友不慎、识人不明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为犯罪分子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有的受到“高薪”利诱,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甚至以此作为职业坐等收益;有的以自己名义注册公司,再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等成套手续卖给他人获利,后公司账户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等。而上述行为主要涉及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


最近正值毕业季,在人生求职就业的十字路口,在校学生需擦亮双眼,切莫存有急功近利、贪图小利等想法,进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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