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检动态
警惕!买卖虚拟币竟沦为犯罪分子帮凶
时间:2024-04-08来源: 作者: 点击数:

3月27日下午,由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基本案情

吴某某是一名虚拟币迷,2023年2月,吴某某开始在火币网(虚拟币平台)上买卖虚拟货币,后结识微信名为“清科”和“哇哈哈”的买家并向二人销售虚拟币。

2023年2月至9月,吴某某使用本人与其表弟华某某的多张银行卡接收“清科”和“哇哈哈”的付款转账,取出现金后交付至出售人杨某处购买虚拟币。杨某将等价虚拟币打入吴某某虚拟钱包后,吴某某再将虚拟币销售给“清科”和“哇哈哈”赚取利润差价。

2023年5月至9月,吴某某、华某某银行账户多次被冻结,其中公安机关两次告知吴某某、华某某有涉诈资金流入二人账户,但是吴某某、华某某仍心怀侥幸,继续向“清科”“哇哈哈”销售虚拟币。其中有涉诈资金200余万元流入吴某某、华某某银行账户,并被二人取出用于购买虚拟币。吴某某从中获利40000元,华某某获利7000元。

2024年1月,该案被移送至龙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吴某某、华某某属于虚拟货币经销商,在两次被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后,仍与对方继续交易,并将违法犯罪资金取现流转,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表示将不再接触虚拟货币交易。2024年3月27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投资理财应选择合法渠道,否则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被骗。华某某、吴某某自认为只是普通的虚拟币交易,殊不知已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关键环节,在被明确告知流入资金涉嫌违法犯罪后,仍怀有侥幸心理,继续与买家交易。

广大投资理财者要理性投资,不要盲目相信各种高回报的承诺,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提高风险意识。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后,要及时报案,维护良好的金融货币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十、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浙公网安备 33118102000389

浙ICP备20027242号-1 版权所有: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