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
一、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龙泉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二、龙泉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收入决算1,898.09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473.75万元,占总收入77.64%,包括财政拨款收入1,472.2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472.2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占总收入77.57%;;其他收入1.49万元,占总收入 0.08%。上年结转收入424.34万元,占总收入 22.36 %。 (二)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支出决算1,569.29 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277.65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0.25 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9.94 万元、其他支出91.45 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981.79 万元,日常公用支出47.67 万元,项目支出539.84 万元。
3.按支出资金性质分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51.3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91.45万元,其他各类支出26.52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度部门决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安全支出(项)事务 0.5万元。主要用于司法救助。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事务827.73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机关人员工资福利、日常运转等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事务256.11万元。主要是用于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犯罪工作的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公诉和审判经费(项)事务10万元。主要是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事务156.79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办案业务等其他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事务140.25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的离退休人员支出。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事务41.09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人员医疗保险的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事务0.64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事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事务18.21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人员医疗保险的支出。
(四)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外事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5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1.78 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100%。主要用于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人员的出国考察等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因司法业务与法学研究需要,省检察院统一组织去台湾考察学习。
其中,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1人次。
2.公务接待费:2015年度公务接待费决算17.9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0.28%。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兄弟县市部门来龙泉开展公务活动的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我院2015年办理案件较多,工作量较大,再者经费支出科目不同,2015年6月份以后办案工作餐都列入公务接待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列支。
其中,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257批次,2021人次,共 17.99万元;外事接待0批次,0人次,共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5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68.1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36.04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上年决算数为0,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4辆封闭电动巡逻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2.15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89%。主要用于日常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5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辆。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4年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2015年报废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因工作需要购买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4辆封闭电动巡逻车。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度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的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7.26万元,比上年度下降31.02万元,下降39.63%,主要原因是劳务费的下降等。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5.5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5.5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4.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2015年度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省补业务装备和省补办案(业务)经费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2015年预算150万元和65万元,实际支出147.16万元和65万元。
绩效评价结果如下:2015年我院省补业务装备和省补办案(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我院为履行特定职责任务发生的办案支出和业务装备购置的经费,该项目的落实极大提高了案件的侦破水平和干警的办案能力,充分发挥了科技强检的威力。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专户资金: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单位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9、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是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