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开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2-05-09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概况

(一)部门(单位)职责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1.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接受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部门)从预算单位构成看,龙泉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局本级决算。


(单位)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单位内设:办公室、政治处、检察一部、检察二部、检察三部、检察四部、检察五部、检察六部。

二、2020年度部门(单位)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三、2020年度部门(单位)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收入总计2,217.51万元,支出总计2,217.51万元,与2019年度相比,各减少36.61万元,下降1.62%。主要原因是:减少了信息化项目工程的建设。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195.72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2,195.2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125.5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69.71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0万元),占收入合计99.98%;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其他收入0.48万元,占收入合计0.02%。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2,217.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56.7万元,占74.73%;项目支出560.33万元,占25.27%;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195.23万元,支出总计2,195.23万元,与2019年相比,各增加247.07万元,增长12.68%。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福利的增加以及司法雇员人数的增加;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2,195.2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原因是预算收支合理。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25.5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87%。与2019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01.92万元,增长10.5%。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福利的增加以及司法雇员人数的增加。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25.5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0%;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0%;公共安全(类)支出1,920万元,占90.33%;教育(类)支出0万元,占0%;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14.17万元,占5.37%;卫生健康(类)支出91.35万元,占4.3%;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万元,占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类)支出0万元,占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万元,占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还本(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645.29万元,支出决算为2,125.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9.19%。主要原因是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省检察院直接下达的政法奖励性省补办案业务经费和政法奖励性装备经费,未在年初预算里包含以上项目经费。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类) 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234.78万元,支出决算为1505.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1.9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工资福利的增加。

公共安全支出(类) 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年初预算为205万元,支出决算为414.3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02.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省检察院直接下达的政法奖励性省补办案业务经费和政法奖励性装备经费,未在年初预算里包含以上项目经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78.8万元,支出决算为78.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35.36万元,支出决算为35.3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卫生健康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25.21万元,支出决算为25.2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卫生健康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1.32万元,支出决算1.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卫生健康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年初预算为64.83万元,支出决算为64.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56.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484.1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72.5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1.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9.7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3.14%。与2019年相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61.58万元,增长757.44%。主要原因是:基建项目资金结算有市财政局会计委派中心转入基建单位统一结算。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9.7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0万元,占0%;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69.71万元,占10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万元,占0%。

3.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69.7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主要原因是基建项目资金结算有市财政局会计委派中心转入基建单位统一结算。

其中:

城乡社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69.7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基建项目资金结算有市财政局会计委派中心转入基建单位统一结算。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单位)2020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安排,故无相关数据。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0%。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国有资本经营(类)支出0万元,占0%。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删除一句话)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31万元,支出决算为25.78万元,完成预算的83.16%,2020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2.“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占0%,与2019年度持平,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3.92万元,占54%,与2019年度相比,增加0.65万元,增长4.9%,主要原因是其中一辆执法业务用车进行了较大修理;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1.86万元,占46%,与2019年度相比,减少2.2万元,下降15.65%,主要原因是是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和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行为,有效降低公务接待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决算数与预算数相持平。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涉及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15万元,支出决算为13.92万元,完成预算的92.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开支,有效降低了公务用车相关费用。

公务用车购置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完成预算的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15万元,支出13.92万元,完成预算的92.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开支,有效降低了公务用车相关费用。主要用于日常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20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

(3)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16万元,支出决算为11.86万元,完成预算的71.43%。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院及其他兄弟县院来龙办案、调研、考察、交流等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是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国内公务接待132团组,累计993人次。

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接待0团组,0人次。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1.8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院及其他兄弟县院来龙办案、调研、考察、交流等支出。接待132团组,993人次。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20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年初预算数为226.6万元,支出决算为172.5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6.1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压减支出;比2019年度减少1.03万元,下降0.59%,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等一般性支出,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降低了机关运行的支出成本。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20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2.6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8.2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4.4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2.6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十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共有车辆5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办理案件用车;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对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279.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本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

组织对“公诉和审判监督工作经费2020”“检察业务经费2020”等2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组织对本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从评价情况来看,本年无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2.部门(单位)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度部门(单位)决算中反映“公诉和审判监督工作经费2020”“检察业务经费2020”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公诉和审判监督工作经费2020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100分,自评结论为“优”。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0万元,执行数为1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公诉和审判监督工作(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61件,其中重特大案件14件,公益诉讼立案数、重特大案件占比等5项数据均位居丽水首位;二是深化法治进校园工作,依托线上直播、线下点播等方式开展普法活动23次,实现全市3万余名学生普法全覆盖,“向日葵”未检工作室获评丽水市首批“亲青帮”优秀服务组织。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部分效益指标设计不是很科学、全面与预期设定反映的情况有一定的差距;二是一是公诉和审判工作经费支出范围与办案业务工作经费有部分重复和雷同。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科学合理设计评价指标,完善指标评价结构;二是增强指标值与目标完成情况之间的关联度,切实有效地对项目绩效进行科学合理全面的评价。

公诉和审判监督工作经费项目绩效目标表

预算单位(盖章):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预算类型

年初预算

项目属性

续延

项目名称

公诉和审判监督工作经费

资金情况

年度金额:

100000

其中:本级安排

100000

上级补助

0

绩效目标

预期绩效目标

绩效自评情况(次年填报)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及预期目标

分值

指标完成情况

实际得分

得分说明

产出指标(50分)

公益诉讼案件10件以上

40

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61件,其中重特大案件14件,公益诉讼立案数、重特大案件占比等5项数据均位居丽水首位

40

执行率100%

开展法治宣讲8次以上,受教育学生5500以上

10

深化法治进校园工作,依托线上直播、线下点播等方式开展普法活动23次,实现全市3万余名学生普法全覆盖,“向日葵”未检工作室获评丽水市首批“亲青帮”优秀服务组织。

10

执行率100%

效益指标(50分)

公益诉讼起诉判决支持率100%

40

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61件,其中重特大案件14件,公益诉讼立案数、重特大案件占比等5项数据均位居丽水首位

40

执行率100%

法治宣讲完成率100%

10

深化法治进校园工作,依托线上直播、线下点播等方式开展普法活动23次,实现全市3万余名学生普法全覆盖,“向日葵”未检工作室获评丽水市首批“亲青帮”优秀服务组织。

10

执行率100%

合计


100

资金执行率100%,项目完成优秀。

评分等级

优秀

备注:“绩效自评情况”中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均至少设置一项预期目标。“绩效自评情况”在项目批复后的次年年初填报,项目申报时不需要填报。绩效自评实行百分制,“评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其中: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75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检察业务经费2020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88分,自评结论为“良好”。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30万元,执行数为13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91件,办结769件,办案质效全面提升,2个案件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件,9个案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精品优秀案件,2个案件获评丽水检察十大精品优秀案件;二是检察业务日常支出。2020年,市检察院共有20个集体和个人获得丽水市级以上荣誉,检察绩效考核位居丽水前列,获评优秀等次。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经费保障不足,随着无纸化办案(办公)、智能化办案等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原有的项目经费出现较大缺口;二是司法雇员人数的增加,司法雇员工资保障不足。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强化预算,统筹项目经费使用,厉行节约,落实“政府过紧日子、人民群众过好日子”理念;二是积极向上争取经费,以弥补资金缺口。  

项目预算申报表

预算单位(盖章):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预算类型

年初预算

项目属性

续延

项目名称

检察业务经费

资金情况

年度金额:

1300000

其中:本级安排

1300000

上级补助

0

绩效目标

预期绩效目标

绩效自评情况(次年填报)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及预期目标

分值

指标完成情况

实际得分

得分说明

产出指标(50分)

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意见采纳数量10件以上

30

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91件,办结769件,办案质效全面提升,2个案件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件,9个案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精品优秀案件,2个案件获评丽水检察十大精品优秀案件

30

检察业务年度考核优秀;

司法雇员指标控制数内的数量

20

检察业务日常支出。2020年,市检察院共有20个集体和个人获得丽水市级以上荣誉,检察绩效考核位居丽水前列,获评优秀等次。

14

司法雇员工资预算不足。

效益指标(50分)

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意见采纳率100%

30

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91件,办结769件,办案质效全面提升,2个案件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件,9个案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精品优秀案件,2个案件获评丽水检察十大精品优秀案件

30

检察业务年度考核优秀;

司法雇员工资发放率

20

检察业务日常支出。2020年,市检察院共有20个集体和个人获得丽水市级以上荣誉,检察绩效考核位居丽水前列,获评优秀等次。

14

司法雇员工资预算不足。

合计


88


评分等级

良好

备注:“绩效自评情况”中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均至少设置一项预期目标。“绩效自评情况”在项目批复后的次年年初填报,项目申报时不需要填报。绩效自评实行百分制,“评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其中: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75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3. 财政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4.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扎实推进高水平“法治龙泉”建设

纵深推进“平安龙泉”建设。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131人,提起公诉409人,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龙泉成功捧回全省首批“一星平安金鼎”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着力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起诉涉黑恶犯罪10人,从严办理省检察院交办的涉及常山县公检法、监委系统的4名科级干部涉黑恶“窝案”。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12人,对“大水槽故意杀人案”“2011年6月恶性杀人案”等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态势,积极参与“断卡”行动,起诉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37人,帮助群众挽回直接损失120余万元。强化金融风险防控,依法办理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刘某某等22人非法经营案,以及集资参与人数达130余人的毛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强化反腐败工作合力,依法办理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15人,其中科级以上2人。聚焦中心大局,稳妥办理了一批敏感复杂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案件,司法护航省重点工程衢宁铁路、三田产业园等项目建设。

助力疫情防控服务“六稳”“六保”。第一时间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涉疫案件逐日专报。提前介入丽水市首例涉疫口罩诈骗案,加强公检法一体化联动,采取刑拘直诉、单轨制流转等方式,仅用5小时审查起诉,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引导和释法宣传。深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提出全省首份涉“野”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该案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典型案件。将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作为服务民营经济的重要抓手,经济开发区检察室入选全省检察室联系点。疫情防控期间,检察长带领工作专班走访企业,制发《复工风险提示》200余份,针对部分企业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的问题,指导企业依据不可抗力等事由减少损失,防范法律风险。在办理某青瓷企业涉罪案件中,综合运用风险评估、公开听证等方式,依法采取非羁押、不起诉等措施,助力企业生产重回正轨,在疫情期间实现逆市增长,并保证了200余名员工稳定就业,该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精品案件。

主动融入县域治理现代化。坚持市委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检察保障就跟进到哪里。出台《关于切实发挥检察职能助力龙泉复兴的实施意见》,精心整合打造以案释法“五进活动”、诉源治理“七大举措”等20项检察产品,努力让法治成为龙泉复兴及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龙泉创建省级“法治政府示范县”实际,依托检察职能和检察办案,形成法律监督年度报告,促进行政机关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依法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共适用391人,适用率92%,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涉法信访,促进社会善治。努力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参谋,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4件,针对办案中发现货车非法改装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向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积极延伸监督职能,围绕办案中发现的农村招投标乱象、小旅馆监管漏洞等社会治理问题,通过情况反映、检察专报等形式,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建议。

二、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客观公正立场强化诉讼监督。刑事检察持续强化,监督立案10人,提出抗诉3件,纠正违法10件次。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项检察监督,针对部分罪犯未建档管理、未依法办理宣告解除手续等情形,纠正违法19人次,有力服务基层村社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民事检察深入推进,开展虚假诉讼“亮剑行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线索移送、办案协同等制度。出台《虚假诉讼举报奖励办法》,摸排各类线索30条,审查后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1件,办理的一起虚假人民调解协议监督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优秀案件。行政检察持续深化,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办理案件36件,其中在办理龙泉某竹木厂违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促使企业退还3600余平方米违法占地,附着的违法建筑被全面拆除没收,助力“龙商鞋产业回归工程”顺利推进,该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优秀案件。

以人民为中心深化公益诉讼检察。紧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突出问题,深入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61件,其中重特大案件14件,公益诉讼立案数、重特大案件占比等5项数据均位居丽水首位。在丽水率先探索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对5个涉案数额小、当事人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通过诉前和解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节约诉讼成本。聚焦食药品安全、剑瓷遗址保护等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开展“舌尖上的安全”“古窑址”保护等专项行动,共督促11个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或出台相应工作机制,帮助挽回直接损失158万余元。在办理王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案中,依法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被告人支付销售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40万元,获法院判决支持。

以“追求极致”标准提升办案质效。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检察办案质效的重要标准,在全省首推案件分类分流改革,简易案件在员额检察官指导下由检察官助理主导推进,简易案件平均办理周期由23天降至12天,员额检察官集中更多时间和精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科学合理配置。着力减轻当事人讼累,严防诉讼程序“空转”,制定《关于有效降低“案-件比”切实提升检察质效的实施意见》,通过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强化报捕案件跟踪等十项措施,“案-件比”从年初的2.25降至1.50。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联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出台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认罪认罚从宽等10余项制度,加快形成法律监督合力,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

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检察保障

持续加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零容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批捕6人,起诉6人。坚持宽容不纵容,对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涉罪未成年人,起诉6人;对情节轻微并有悔罪表现的,相对不起诉10人,附条件不起诉9人。联合公安、教育等部门出台《关于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分级干预工作的规定》,构建“分级护航•检爱相随”工作体系,综合运用训诫、具结悔过等干预措施,引导“问题少年”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目前已对22名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干预,经帮教,15人成功就业升学。围绕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进出网吧、酒店登记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6份,推动职能部门建章立制,开展专项行动。深化法治进校园工作,依托线上直播、线下点播等方式开展普法活动23次,实现全市3万余名学生普法全覆盖,“向日葵”未检工作室获评丽水市首批“亲青帮”优秀服务组织。开展农民工欠薪问题专项监督,在检察环节帮助43名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70余万元。关心关爱涉案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特殊群体,办理司法救助案件7件20人,发放司法救助金9.31万元,用心传递检察温情。

聚力打造“瓯江源”生态检察品牌。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健全完善一体化办案模式,开展“和谐共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守护“美丽河湖”等专项行动,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45人。全面落实恢复性司法实践,充分发挥浙江龙泉生态环保教育基地、瓯江源增殖放流基地等“四大基地”平台作用,扎实开展生态修复、普法宣传等工作,督促当事人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6.45万余元、补植复绿1.5万余株、投放鱼苗7万余尾,百山祖国家公园公益诉讼检察创新实践基地入选全省首批试点。打破空间地域限制,联合庆元、景宁两地检察院出台《关于服务保障百山祖国家公园检察区域协作的实施细则》,建立跨区域生态保护协作机制,司法护航百山祖国家公园创建。

整合优化检察服务便民措施。全心全意解民忧办实事,积极参与“最多跑一地”改革,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入驻市矛调中心。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稳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08件次,做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两个100%,实现涉检信访零进省进京。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检察环节化解纠纷45件,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强化律师权益保障,依托浙江检察APP,为律师及诉讼当事人提供“掌上一站式”服务,受理律师在线阅卷48次。在全省率先推行公开听证制度,召开各类公开听证(审查、宣告)会议17次,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等150余人次,对19起敏感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公开听证释疑,提升检察办案公信力。

四、锻造匠心检察队伍,着力夯实基层检察发展根基

打造“党建铸魂”品牌。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工作要点》和《责任清单》,通过明确4个主体24项具体工作,以项目化、清单制抓好层层落实,第一党支部获评龙泉市百个党建示范点。持续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建立“三个一”学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专题党课、学习沙龙等活动13次,引导干警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全年报告42件,“逢问必录”成为大多数检察干警的自觉行动。以青联会为基础,打造“疫情防控党员先锋队”“龙检法律服务团队”等三支队伍,组织干警参与送法下乡、结对帮扶等各类志愿活动310余人次。疫情期间,全体党员干部投身防疫一线,开展入户排查682户1344人次,协助人员登记2600余人次,被丽水市检察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提升队伍业务素能。深入落实“人才兴检”战略,依托“龙检论剑”检察官论坛、“龙检青年说”等平台,开展“实战练兵”“课题研究”等针对性业务培训8次,不断提升干警司法实务能力。坚持以赛代训、以赛促学,组织干警参与“民法典”“法治教育”等微课评比,4门微课获评丽水市级以上精品优秀微课。突出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共有5名干警荣获省级以上荣誉,4名干警入选全省业务人才库,1项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顺利结项。扎实开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活动,排查各类问题55个,全部整改到位,有效提升队伍核心战斗力。

深化检察文化建设。坚持检察文化建设“本土化、有形化、转化”的LCT原则,制定《检察文化建设活动方案》,推行文化育检工程,通过精心打造院史长廊、干警之家等文化阵地,直观展示“剑瓷•匠心•检魂”主题检察文化;积极挖掘龙泉民国司法档案检察元素,以真实案例直观呈现民国时期检察工作;融合四知堂、永和桥等本土法治故事,提升丰富法治文化。在龙泉检察文化引领下,全院干警始终坚持一个案件背后就是“一个人生、一个家庭(企业)、一类社会问题”的办案理念,通过“三维度”精准化办案模式践行匠心品质,对个案实行全流程监督和全方位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向市人大报送各类检察数据、案件材料140余份。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先后邀请72名代表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征求意见会等活动。深化检务公开,依法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553条,重要案件信息60份,法律文书276份,努力推进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8.年初结转和结余: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1.项目支出: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上缴上级支出:填列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3.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4.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填列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5.“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6.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7.公共安全支出(类) 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8.公共安全支出(类) 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出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1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0.卫生健康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1.卫生健康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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