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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处罚,协作配合机制让行刑“无缝衔接”
时间:2025-05-23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我们这个机制可以提高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采纳率,有效防止后续出现异地人员不配合,处罚无法落实的情况。”我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在案件办结后说道。岳某某原是一名汽车部件公司的外地员工,因接私活至公司加工,而与公司产生矛盾并离职。在结算工资之时,他悄悄偷走了车间内的209根冲针(冲压模具工作时的必备配件),价值4980.5元。案发后,岳某某将所盗冲针全部归还。我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岳某某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我院于2025年3月28日,对岳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要求,在岳某某签署《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审查告知书》后,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我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开展全面审查后制发检察意见书,由公安机关同日对岳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行刑反向衔接提前介入协作配合机制是我院与龙泉市公安局共同建立的一项贯通协作机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织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网络,推动检察院与公安局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中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增强执法司法合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我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介绍说。                 

       借助这一机制,我们也妥善办理了另一起案件。邓某某是一名外地货运司机,他从货拉拉平台接单送货至龙泉,其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综合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我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鉴于邓某某常住异地,为避免不起诉后可能出现行政处罚执行难的情况,我院依托该机制同步进行审查,制发检察意见书后,由公安机关对邓某某的违法行为同步作出行政处罚。

       自行刑反向衔接提前介入协作配合机制实施以来,我院及时制发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已同步行政处罚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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